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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工业开发区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开发区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开发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由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领导经培训后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新闻发言人代表开发区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开发区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开发区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开发区工作发展形势。
 
  (三)涉及开发区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开发区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开发区工作等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不定期举办。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七条 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途径,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涉及开发区工作的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政务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开发区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开发区新闻发言人负责。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开发区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开发区党组会议决议或开发区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二)需举行新闻发布活动时,由开发区办公室根据开发区主要领导批示编制计划与内容,报相关部门批准。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涉及开发区工作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审批把关或根据开发区主要领导指示进行。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相关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二)规范新闻发布方式。新闻发布会由区主要领导和新闻发言人统一进行发布,各科室和所属单位一般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