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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开发区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开发区机关各科室和开发区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科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投资者和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信息是否便民;
(三)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投资者和干部职工的认可,是否保证了投资者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投资者、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投资者和干部职工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投资者和干部职工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督员、投资者和干部职工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束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情况汇总,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科室反馈。
第六条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投资者和干部职工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