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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粤北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工业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领导及分工等; 
  (二)国家和省、市、本机关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 
  (三)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开发区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办理情况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开发区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广东省粤北工业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机关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服务中心。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保密审查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